“健行助學金——高中助學計劃”章程
(2021 “健行高中助學計劃”章程
(2021年)
第一條,“健行高中助學計劃”是由香港健行杏社、共青團納雍縣委、納雍縣教育科技局聯合設立,由香港健行杏社無償捐助資金,共青團納雍縣委和納雍縣教育局共同協助實施的旨在資助在納雍縣內各中學就讀的納雍籍貧困高中生的助學計劃。
第二條,“健行高中助學計劃”本著公開、無償、助困、自願的原則實施。即:實施程序和助學名單公開;助學金無償捐助且不附帶任何條件;計劃實施的目的是為了切實幫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捐助方和受助方均需自願接受。
第三條,助學金全部由香港健行杏社無償提供,原則上每位受助學生每年度可一次性獲得本年度捐款資助。每年資助名額及金額由香港健行杏社、共青團納雍縣委和納雍縣教育科技局協商後,以當年簽訂的《“健行高中助學計劃”捐資協議書》確定當年資助對象、名額及金額。
第四條,“健行高中助學計劃”的資助對象:
1、上一年度受“健行助學金——高中助學計劃”資助,家庭條件未有根本性改善,學習成績保持在年級排名前50%以前,並保持與香港健行杏社、共青團納雍縣委聯繫,及時回饋相關資料,未受任何校紀校規和法紀法規處分的仍在納雍縣內各中學就讀的納雍籍貧困高中生。
2、本年度經縣教育科技局招生辦正式錄取到縣內各中學就讀的納雍籍貧困高中學生,不含考分未上高中正式錄取分數線交超編費、擇校費等入學的捐資助學生。
3、特殊情況具有特殊困難的非原受助在校貧困高中生。
4、城鎮下崗職工、低保家庭高中生可納入“健行高中助學計劃”資助範圍。
5、品學兼優、有突出事蹟,曾受到各級團委、教育部門和其它部門表彰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等各類表彰中的貧困生可優先考慮。
6、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中的貧困生優先考慮。
7、已受國家、社會、個人等各種管道資助、獎勵並基本能夠保證本年度入學的貧困高中生不再納入“健行高中助學計劃”資助範圍。
第五條,“健行助學金”的申請程序:
1、原受助生在上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之前,與校團委聯繫取本年度《“健行助學金”(高中生)申請表》並如實認真填寫,本人親筆書寫申請書,班主任簽署推薦意見,連同上年度受各類表彰證書複印件、學年成績通知單複印件等經校團委審核蓋章後,一式三份交校團委統一報共青團納雍縣委申請新一年度助學金。
2、本年度新錄取新生中的貧困生在得到錄取通知書後,即可向升入中學團委申請領取《“健行助學金”(高中生)申請表》並如實認真填寫,本人親筆書寫申請書,班主任簽署推薦意見,連同高中錄取通知書複印件、上一年度受各類表彰證書複印件等經校團委審核,學校研究同意蓋章後,一式三份交校團委統一報共青團納雍縣委統一進行申請。
3、有特殊困難的纳雍籍在校非原受助生,須先向校團委提出書面申請,經校團委與共青團納雍縣委協商後,如獲許申請,按原受助生申請程序和要求進行申請。
第六條,“健行助學金”資助程序:
1、簽訂年度捐資協議。今年五月份由香港健行杏社、共青團納雍縣委、納雍縣教育科技局三方就本年度“健行高中助學計劃”實施方案進行商談,確定資助名額和金額,尽快簽訂本年度《“健行高中助學計劃”捐資協議書》,並通過社會公共媒體、共青團納雍縣委網站、香港健行杏社網站和學校公佈本年度“健行高中助學計劃”相關申請事項,詳細規定本年度實施“健行高中助學計劃”的各方面時限和要求。
2、接受申請。從簽訂捐資協議之日起,共青團納雍縣委開始接受申請。原受助生和特殊困難非原受助在校高中生直接通過共青團納雍縣委向以上三方提出新一年度申請。新錄取學生由校團委審核後統一報共青團納雍縣委申請。
3、資助名單確定。團縣委、縣教育科技局聯合對申請名單進行初審後,於十月三十日將情況向香港健行杏社回饋,由香港健行杏社最終確定本年度資助名單。最終確定資助名單由團縣委在網站和相關媒體進行公佈。
4、助學金發放。香港健行杏社自本年度最終資助名單確定後十個工作日內將本年度助學金撥付納雍團縣委。共青團納雍縣委在最終資助名單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助學金一次性通過各種方式發放給受助學生本人。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發放助學金,應由團縣委向健行杏社及時回饋並做出說明。
5、信息回饋。受助學生在收到助學金後一個月內向共青團納雍縣委發出收到助學金的收據和確認收款回執,由共青團納雍縣委統一寄送給香港健行杏社。同時分別給香港健行杏社、共青團納雍縣委等各方去信致謝並保持經常聯繫。受助學生就讀學校、班級、家庭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發生改變,須立即致信共青團納雍縣委和香港健行杏社告知。如因聯繫回饋不及時準確,導致相關信息不能及時回饋,將影響受助生下一年度助學金的申請。
第七條,保留權利。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香港健行杏社、共青團納雍縣委和納雍縣教育科技局有權做出終止助學金發放,要求退回助學金的決定,並保留追究有關個人、單位責任的權利。
1、申請數據虛假者;
2、原受助生家庭經濟條件已經好轉足以保證其完成學業者;
3、不按時提交各種數據,提交的數據不規範、不完整、不清晰者;
4、在校期間有不良言行並造成不良影響者;
5、因各種原因受校紀校規、法紀法規處理者。
6、不接受本章程規定,非自願接受助學金,或因自身言行對“健行高中助學計劃”造成不良影響者。
第八條,本章程由香港健行杏社、共青團納雍縣委和納雍縣教育科技局共同負責解釋,並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後方可修改。
香港健行杏社 共青團納雍縣委 納雍縣教育科技局
二零二壹年五月二十三日年)